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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27 <稅務法務>稅務問答/非營利機關團體 銷售行為須課稅
稅務問答/非營利機關團體 銷售行為須課稅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3.02.27 03:05 am 臺南市王先生問:非營利之機關、團體、組織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需要報繳營業稅嗎?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現行營業稅法係對營業人之銷售行為課稅,而不問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故非以營業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若有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情事,就已具備營業人身分,應一律課稅。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依規定可免徵營業稅;但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則尚無前揭免稅規定之適用,應報繳營業稅。 【2013/02/27 經濟日報】 |
102.02.27 <稅務法務>稅務問答/符合條件退稅案 免送達核定通知
稅務問答/符合條件退稅案 免送達核定通知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3.02.27 03:05 am 新化區陳先生問:本人已收到10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退稅款,但為何未收到國稅局填發的核定稅額通知書?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應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但經查核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2)無應補或應退稅款,(3)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該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因此,陳先生可能適用第一種情形而未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如有需要,仍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調稅額計算內容。 【2013/02/27 經濟日報】 |
102.02.27 <稅務法務>遏炒風 奢侈稅擴及畸零地
遏炒風 奢侈稅擴及畸零地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2.27 03:05 am 遏止土地炒風,範圍擴及畸零地。財政部最新規定,所有權人出售都市地區經與鄰地合併使用後,即可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的畸零地,若持有年限未及2年,應課徵10%或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畸零地面積雖小,但往往視其區位,及可否與鄰地合併使用等種種現實條件,市面上經常可見動輒數十萬元或逾百萬元的畸零地交易,財政部為避免畸零地成為奢侈稅開徵後,另外一種土地炒作的途徑,已決定從嚴規範。 財政部指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即應課徵奢侈稅。標的物若屬畸零地時,應視其可否取得建築執照,決定徵免奢侈稅。 依據財政部最新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都市土地(地上無房屋),且該土地屬未達可建築寬度及深度的畸零地,依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畸零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前,依建築法規定不得單獨建築,屬「依法不能建築」的土地,原本不必課徵奢侈稅,但若構成以下2種情況之一,即不在免稅範圍: 一、畸零地如經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或與鄰接土地屬同一所有權人所有,無須協議即可合併使用,且合併後已達最小建築面積的寬度及深度,仍得申請核發建造執照者,持有未逾2年出售,即使單獨出售畸零地,亦應課徵奢侈稅。 二、符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建築法第46條規定授權訂定的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者,且得單獨申請核發建造執照者,也須納入課徵奢侈稅範圍。 財政部強調,位於都市地區的畸零地,不論合併或單獨之後,凡是可以取得建造執照者,都是奢侈稅的課徵範圍;但非都市地區的土地,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未納入課徵範圍,包括畸零地買賣在內,則排除課稅。 【2013/02/27 經濟日報】 |
102.02.25 <稅務法務>企業投資F股 股利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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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25 <稅務法務>房租開太低 國稅局來敲門
約定租金千萬不要太低,國稅局查核房東申報租金低於通常水準案件時,一旦發現房東低價租屋,不論是否屬實,均可按照市場較高的租金價格,重新對房東調整補稅。 財政部指出,國稅局調查租賃所得申報案件,會與市場的租金水準進行比較,租金明顯偏低者,縱使房東確實以低價租屋給房客,亦未額外收取其他費用,國稅局仍可按通常租金水準對房東補稅。 國稅局重新調整低報租金收入房東的租賃所得稅,源自法律授權。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約定的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授權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 這類案件的納稅人(房東)即使舉證實際租金所得並未高於稅捐機關核定的租金收入,往往也打不贏稅務官司。 財政部指出,中區國稅局有一宗行政救濟案例,納稅人甲申報所得稅時,列報2010年全年租金收入為3.6萬元,扣除43%必要費用後,以租賃所得20,520元報稅。 中區國稅局認為甲申報的租金明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因此參照財政部所訂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重新設算甲的租賃收入59,906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認定甲應報繳的租賃所得是34,146元。 甲不服並提出行政救濟,主張其每月收取的租金確實只有3,000元,且承租公司也已開立扣繳憑單,並非憑空無據申報。但是全案經國稅局調查鄰近房屋的平均租金,均較甲的出租水準高,因而在復查時即予駁回。 財政部強調,訂定當地一般租金的通常水準,是為避免形成規避租金收入的漏稅弊端。同時,租金收入並不受所得稅法收付實現制的限制,只要構成申報租金低於通常水準的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就可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 【2013/02/25 經濟日報】 |
102.02.25 <稅務法務>閱讀秘書/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閱讀秘書/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3.02.25 04:15 am
以供住家使用的房屋屋為例,將房屋評定現值乘以核定的平均租金收益率後,即為全年的標準租金收入;之後,再減掉固定比率的必要費用(目前為租金收入的43%),就是稽徵機關認定房東應有的合理租賃所得水準。 【2013/02/25 經濟日報】 |
102.02.25 <稅務法務>稅務問答/營業人建屋出售 不須課徵奢侈稅
稅務問答/營業人建屋出售 不須課徵奢侈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3.02.25 04:15 am 六腳鄉邱小姐問: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出售時是否需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過戶給客戶後,客戶再出售時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規定,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故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過戶給客戶後,客戶持有期間超過2年才出售,不用繳納;如果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3/02/25 經濟日報】 |
102.02.25 <稅務法務>稅務問答/賣處方藥至藥局 應開二聯式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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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25 <稅務法務>5月1日上路…放無薪假 先開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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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22 <稅務法務>閱讀秘書/附註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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