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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31 <稅務法務>公司資金運用 有法管 要監督
公司資金運用 有法管 要監督 【聯合晚報╱本報訊】 2013.03.31 02:44 pm 陳先生看好甲公司未來產業發展前景,去年花了50萬買進甲公司股票10張,最近看報導得知甲公司近來營業狀況不佳,卻將公司資金借給下游廠商及旗下子公司,恰巧陳先生在日前也剛接獲甲公司今年的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召集事由中列有「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處理程序」及「資金貸與他人處理程序」修訂案。陳先生擔心公司的策略會影響營運概況,自已投資的資金也會跟著血本無歸,想知道現行規定有無規範公司資金借貸上限及流程?是否有管道可以即時查詢公司資金使用狀況的詳細資料?投資人若遇到公司大額資金借貸時,如何維護自身的股東權益? 投保中心指出,公開發行公司常見「資金使用」方式,主要有「轉投資」、「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三種,依公司法規定原則上公司轉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的40%、融資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即「資產負債表」中「股東權益」數值)的40%,並且不得為保證人。 此外,公司在將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前,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應先訂定「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另若公司資金借貸或背書保證數額有超過公司所訂額度時,依規定公司也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關於公開發行公司的「資金使用」資訊,投資人平時即可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的「營運概況」項目查得公司最新的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放資訊;另外,也可在「投資專區」的「財務重點專區」,依公司為上市或上櫃類別屬性,查詢全體、各產業或個別公司的財務資訊,若其中有被標示「紅色」警示標記者,則表示該數值已超過該類型指標的標準,藉此提醒投資人需加多留意。 至於「轉投資」部分,投資人則可利用公司定期公告之財務報告,查詢公司有無從事大額轉投資或產生重大轉投資損失。 陳先生在查詢甲公司最近期的財務報告資料後,認為甲公司體質良好,若能減少對外借貸金額,妥善將公司資金運用在提升廠房設備,將有助提高產能,增加公司營業收入。若陳先生不同意甲公司為提高對外借貸或背書保證限額所提的「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處理程序」及「資金貸與他人處理程序」修訂案,除可透過電子投票平台或委託書行使表決權,對該議案表達反對的立場外,也可利用親自出席股東會方式參與討論或提出修正案,促使公司重視股東權益並督促公司予以改善。 惟嗣後若未獲公司善意回應,或在經過相當期間後,公司資金使用情形仍未有改善或財務狀況日趨惡化,這時投資人就要認真思考是否要繼續持有或另尋適當投資標的。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對不法事件發生時研議受理團體訴訟位投資人爭取權益,投資人可電02-27128899 或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 【2013/03/31 聯合晚報】 |
102.03.29 <稅務法務>期交稅率 4月1日調降
期交稅率 4月1日調降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3.03.29 07:20 am 行政院長江宜樺昨(28)日核定期交稅率由目前的10萬分之4,減半調降為10萬分之2,實施至2015年底,4月1日上路。 行政院政務委員薛琦日前在行政院跨部會會議中裁示,期交稅減半調降為10萬分之2,實施至 2015年底,屆時再視實施成效,檢討是否進一步調降稅率。 【2013/03/29 經濟日報】 |
102.03.29 <稅務法務>反避稅條款 反制紙上公司
反避稅條款 反制紙上公司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3.29 07:20 am 為反制跨國集團利用租稅天堂國的紙上公司規避在台納稅義務,行政院已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納入「反避稅條款」,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預定4月1日展開審查,本會期若順利完成修法,「反避稅條款」將自2015年正式啟動。 此次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兩大目的,除配合我國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降低上市櫃公司編製財務報表後所產生的稅務衝擊外,也一併納入「反避稅條款」,防範企業利用海外子公司及海外「紙上公司」避稅。 財政部指出,修正草案中設計的反避稅條款,將自2015年起適用。包括自2015年開始,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其企業的居住者身分,將視其「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何在決定。即若實際管理處所是在台灣,就要視為國內企業,並負起繳納全球所得稅的義務。 修正草案同時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Foreign Corporation,CFC)課稅制度,切斷國內企業將盈餘留在海外子公司,不匯回國內以規避納稅的管道。依據修正規定,受控外國公司的分配利潤,未來也要計入母公司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藉此導正跨國企業一旦錢留海外,國庫即無稅可課的怪象。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當子公司實際分配盈餘時,台灣母公司才須計入投資收益。舉例來說,當大陸子公司盈餘分配及馬來西亞子公司給付利息時,母公司可將其保留在CFC的盈餘內,只要CFC不分配或選擇適當時機分配,台灣母公司即可延遲認列該筆收益。 財政部指出,反避稅措施訂立目的,在避免企業將盈餘實現在租稅庇護所的國外關係企業,並藉盈餘保留方式,規避我國所得稅負,一旦法案通過,勢必對企業產生衝擊。財政部說,為便於企業調整投資結構,反避稅措施訂有日出條款,即使本會期通過修法案,生效年度仍為2015年。 【2013/03/29 經濟日報】 |
102.03.29 <稅務法務>閱讀秘書/反避稅措施
閱讀秘書/反避稅措施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3.03.29 06:55 am 國際間常見五種避稅型態,包括利用受控外國公司(CFC)達到租稅遞延目的、資本稀釋、濫用租稅協定、自然人身分轉換,以及將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所得等。「反避稅措施」主要即是針對這些避稅型態,所採取的有效反制行動。 以利用受控外國公司保留盈餘,達到避稅目的的行為為例,我國現行稅法只就子公司在實際分配盈餘時,台灣母公司才須計入投資收益課稅,卻未將受控外國公司規範在內。 以致促使跨國企業的母公司,藉由將盈餘保留在受控外國公司,並選擇對其有利時機分配或不分配盈餘的調控方式,使母公司達到配合避稅目的。 反避稅條款採取的反制規定,即是將符合一定條件的總機構在境外關係企業握有半數以上資本,或對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強制規定應採權益法認列其國外投資收益,以破解母公司遞延課稅的避稅手法。 【2013/03/29 經濟日報】 |
102.03.29 <稅務法務>最高法院判例制 將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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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29 <稅務法務>老舊車輛不用 擺巷道仍要繳稅
老舊車輛不用 擺巷道仍要繳稅 【聯合報╱記者鄭朝陽/板橋報導】 2013.03.29 07:20 am 許多車主把老舊或故障車輛長期停放住家附近巷道,也不繳納牌照稅。市府稅捐稽徵處表示,這些車主會接到牌照稅補稅通知,還要多繳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相當划不來。 稅捐處說,同樣的狀況也發生在未定期檢驗的老舊汽車上,汽車若逾期未定檢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被查獲時也會收到補稅通知,並依牌照稅法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 稅捐處表示,許多車主以為車子放著不開,沒有「使用道路」自然不必繳牌照稅,但牌照稅法規定,只要車輛停在道路上,就是「使用道路」的一種樣態。 稅捐處呼籲車主,若車子短時間不用,可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牌照稅就計徵至報停前一天;日後想要行駛道路,只要申辦復駛即可;但牌照被註銷的車輛,應重新驗車、領牌才能上路。 【2013/03/29 聯合報】 |
102.03.29 <稅務法務>公司治理 速設獨董審計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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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29 <稅務法務>公司治理/委員合議制 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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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29 <稅務法務>快訊/營業稅所得稅講習 南投分局4月9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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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29 <稅務法務>問答/遭資遣出售新房地 可申請免課奢侈稅
問答/遭資遣出售新房地 可申請免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3.03.29 04:08 am 台南市張小姐問:原在嘉義市居住自有房屋,100年12月因工作在台南市另購住宅,致共持有2戶房地,不料於102年1月遭公司資遣,只好出售台南市房地,是否可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凡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嗣因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而出售該購買之房地者,核屬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免課徵特銷稅。張小姐如因前述非自願離職因素出售新房地後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者,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稽徵機關申請認定免課徵特銷稅。 【2013/03/29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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