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月
102.05.31 <稅務法務>稅務問答/國外租屋租金 不能抵稅
稅務問答/國外租屋租金 不能抵稅 【經濟日報提供╱稅務問答】 2013.05.31 09:27 am 基隆市王先生問:在國外承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支出,能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答覆: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因此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國外租屋居住,因承租房屋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得列報該國外租屋的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未列在教育學費扣除額項下扣除時,可憑註冊時的宿舍費或學費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不得同時列報。 【2013/05/31 經濟日報提供】 |
102.05.31 <稅務法務>稅務問答/營利事業證所稅 已微調
|
102.05.31 <稅務法務>擅自違建 最高罰50萬元
|
102.05.31 <稅務法務>老闆探員工隱私恐觸法
老闆探員工隱私恐觸法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2013.05.31 06:17 am 勞委會昨(30)日通過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明訂雇主不得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包括生理、心理及信用記錄等個人生活資訊,預計最快下周公告施行。 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就服法修正草案,在第5條條文增訂,雇主召募或雇用員工,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若違反規定,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勞委會表示,該條文所指「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因各行業屬性不同,很難有一致性的規範。 為讓雇主和地方政府裁處時有所依循,因此在就服法施行細則第1條中,增列隱私資料的範圍,以及雇主要求求職人員或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屬的隱私資料,所稱就業所需的規範。 勞委會訂出的類別,包括基因檢測、藥物測試、智力測驗或指紋等生理資訊;心理測驗、測謊等心理資訊;信用記錄、犯罪記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個人生活資訊。 條文未規範的部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勞委會官員指出,若求職者和員工願意提供上述的隱私資料,在尊重當事人意願下,雇主不違法,但雇主不得強制要求提供,「要求提供」則包含口頭及書面要求。 【2013/05/31 經濟日報】 |
102.05.31 <稅務法務>外勞鬆綁勞委會防偷吃步
外勞鬆綁勞委會防偷吃步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2013.05.31 06:17 am 行政院推動台商回台及新增投資案,自3月起給予進用外勞優惠措施,勞委會本周二完成進用外勞審查標準修正,將雇主雇用的本勞人數計算,排除建教生、部分工時者等七大對象,此規定即日起生效。 這項新定義明確規範聘雇外勞時,對應的本勞須為全職員工。據了解,過去不少電子大廠聘僱建教生權充本勞,新規定實施後對科技業衝擊最大。 勞委會職訓局官員表示,提繳工資低於基本工資或勞保投保薪資低於基本工資、重複參加勞保者,多屬於部分工時員工,即屬兼職類型員工,將排除在廠商申請預核外勞許可對應的本勞人數之外。 經濟部工業局表示,目前已有32家申請台商回台投資的廠商,通過第一階段台商資格認定,均尚未進入第二階段的申請外勞, 工業局副局長連錦彰說明,台商回台投資須同時符合三項要件,包括符合資格的行業別、投資金額、及新增本勞就業人數至少100人;新增投資案則不限行業別,申請附加5%外勞聘雇額度,只需申請新的工廠登記證;附加10%外勞聘雇額度,須符合投資金額門檻,或至少新增本勞就業人數至少100個。 勞委會本周最新公告,針對「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亦即進用外勞審查標準當中,所訂「雇主聘雇國內勞工人數」的計算核釋,將不包括七大對象。 七大對象包括未提撥勞退金或提繳工資低於基本工資者、未參加就業保險者、建教合作者、部分工時或勞保投保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者、重複參加勞保者,以及雇主聘雇勞工有異常參加勞保,經勞委會查明非屬雇主新增聘雇本勞,或聘雇本勞工作地點非屬新增投資案經核准聘雇外勞的工作地點。 【2013/05/31 經濟日報】 |
102.05.30 <稅務法務>稅務問答/護理之家醫藥費 可以扣稅
稅務問答/護理之家醫藥費 可以扣稅 【經濟日報╱ 台北訊】 2013.05.30 03:20 am 東山區王小姐問:因母親中風長期居住在私立護理之家,其醫藥費能否自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自2012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的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醫療行為的養護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2013/05/30 經濟日報】 |
102.05.30 <稅務法務>名家觀點/三免技術股 才是聰明作法
名家觀點/三免技術股 才是聰明作法 【經濟日報╱蘇拾忠】 2013.05.30 03:20 am 報載國科會向財政部爭取科技創業免稅或緩課。終於有人目睹台灣技術股怪現象。 台灣技術股要課稅,至少從2003年就開始了。 創業團隊以其無形資產或智慧財產創業,取得企業的股權,稱為「技術股」。在台灣,取得技術股是要課稅的。尤其是自力研發而非移轉購買的技術抵充出資股款時,技術擁有人需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的70%課稅,並以財產交易所得的形式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計算。 舉例來說,某人以技術作價抵充投資股款,取得50萬股股票。由於台灣實施股票面額制,每股10元,某人取得的技術股所得為500萬元。國稅局規定技術擁有人得以30%計算其成本,所以某人的財產交易所得是350萬元。按綜合所得稅率最高級距計算,某人應繳上百萬元所得稅。 取得技術股課稅,本來也無可厚非。但是,股權並不是現金,創業有可能失敗,國稅局又不接受創業家拿股權繳稅。因而形成「反創新」、「反創業」的魔障。有一個最極端的例子:有人因引進技術成功,公司辦理技術鑑價、現金增資、並發給技術股。次年,國稅局通知他漏報財產交易所得,應該要補稅。他打行政訴訟全輸,再因漏稅遭限制出境。最後放棄技術股,公司也配合撤銷增資。請國稅局撤銷限制出境,卻聲稱兩年前有逃漏稅事實,否決限制出境的撤銷,仍要課稅。 如此一來,誰能歡天喜地的創新創業呢?合理的做法是,等技術股變現或移轉時再課所得稅。以財稅領域的用詞就是「技術股緩課」。 這陣子,立法院修正的生物新藥發展條例中,就單獨訂定生物新藥產業技術股緩課的規定。這對生物新藥研發創業是件好事,但只鼓勵生物新藥產業創新創業,卻讓人完全猜不透葫蘆裡賣的是什麼藥?何以獨厚生物新藥?問題是出在財政部、經濟部還是立法院? 所以當國科會傳出向財政部爭取科技創業技術股緩課時,讓人一則以喜,一則以悲!喜的是,終於有比較大的產業範圍可以適用,悲的是,那其餘的產業就不需要創新嗎? 其實一了百了的做法是,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明訂所有技術股一律緩課。這個作法比較聰明,一次解決,一體適用。 更有效的辦法是,誰起的頭,誰來收尾。例如由財政部國稅局修改解釋令,直接規定技術股緩課就成。免立法,免部會爭執,迅速可行,立馬實施,成為真正有感政策。 最後要提的是,技術股得緩課很好,但為德不足,建議還要再推「三免技術股」,主要內容是: 1. 緩課是「免」併入當年度所得稅計算。 2. 既然是技術股,當然要「免」驗資。 3. 目前要免驗資需找鑑價公司鑑價,但技術股的價值只影響到股東,所以當全體股東同意時,技術股應「免」鑑價。(作者是創投公會秘書長) 【2013/05/30 經濟日報】 |
102.05.30 <稅務法務>專利法 恢復三倍懲罰性賠償
|
102.05.30 <稅務法務>公司虛報年齡 公平會開罰
公司虛報年齡 公平會開罰 【經濟日報╱記者邱建業/台北報導】 2013.05.30 03:20 am 製冰機代理業者柏翰實業公司網站將公司成立時間「虛長」11歲,遭公平會依公平法裁罰5萬元。據了解,公平會5月已裁罰三起類似案件。面對這類情況層出不窮,公平會呼籲業者宣傳要以公司於經濟部登記時間為準,避免遭罰。 公平會指出,社會大眾一般有「牌子老、品質好」的聯想,因此公司成立時間可能影響消費者決策判斷,虛報公司成立時間,已符合廣告不實情況。 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指出,這類案件相當常見,通常分為兩種類型,其一是公司成立過程中,曾經更名或更改營業項目,業者宣傳時依最早成立而非最新登記的時間宣傳,因而誤觸法規;另一類則是廠商刻意杜撰成立時間。 孫立群表示,虛報成立時間至少會裁罰5萬元,若公司營業額較多或情節嚴重,罰鍰可能更高。 【2013/05/30 經濟日報】 |
102.05.30 <稅務法務>稅務問答/銷貨退回 按發生年度計稅
|
1-10 of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