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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31 <稅務法務>電子發票專屬獎 可由兩管道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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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31 <稅務法務>納稅義務人個資 稽徵人員須保密
納稅義務人個資 稽徵人員須保密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暨快訊】 2013.10.31 02:57 am 新莊區艾小姐問: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等資料,是否會保密?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2013/10/31 經濟日報】 |
102.10.31 <稅務法務>新北推廣老人居住開發
新北推廣老人居住開發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3.10.31 02:57 am 為打造新北市老人安養環境,新北市政府近日推出「老人居住產業計畫」,從容積獎勵與租稅補助方面著手,提高業者投資產業誘因。 新北市經發局指出,除提供容積獎勵加碼,讓業者可取得最高40%獎勵額度之外,也可經由申請,由市府提供房屋、地價稅五年500萬元補助。 新北市為加速行政效率,將採專人專案控管未來審議進度,預計2014年底前,至少審議通過兩起民間投資案。新北市長朱立倫指示,法規外的配套措施要加速跟上,讓有意願的業者,能充分掌握投資時程、進度,提高投資意願。 新北市政府表示,據2010年人口普查,未與子女同住的老年人口約為13.8萬人,但安養居所的供給量僅1,640單元,明顯不足。 |
102.10.31 <稅務法務>勞退準備金 設大統條款
勞退準備金 設大統條款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2013.10.31 02:57 am 大統長基黑心油案,爆出勞工退休準備金嚴重不足的案外案,勞委會主委潘世偉昨(30)日表示,目前正研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要讓舊制勞退準備金在勞工退休前足額提撥。據指出,此修正案將趕在立法院本會期送審。 潘世偉表示,多數舊制雇主都是在有員工要退休前,才把錢放進專戶,再讓員工提走,並沒有按月提撥,勞委會非常重視這件事。 現行勞退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規定,勞退準備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提撥率由雇主考量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擬定。 潘世偉指出,他希望能從勞退準備金下手,修訂勞基法,要求雇主應每年檢視專戶額度,預估未來一年有多少人退休,準備金需達到什麼程度。 針對沒有按時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提撥不足的八萬多家事業單位,勞委會今年已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全面性清查,若違法將依法裁處。 【2013/10/31 經濟日報】 |
102.10.31 <稅務法務>地價稅明開徵 今年可望成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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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30 <稅務法務>受訓住院醫師津貼 擬免稅
受訓住院醫師津貼 擬免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3.10.30 03:43 am 五大醫療科別受訓住院醫師流失,衛福部提出每年12萬元津貼留人才,並希望該津貼免列為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發函詢問五區國稅局意見,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昨(29)日表示,傾向免課稅。 王玠琛說,衛福部以津貼方式發放的話,性質類似所得,如果要免課稅的話,由於是對住院醫師訓練滿一年的鼓勵,其中沒有勞務的對價關係,應可解釋為政府的無償捐贈,免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 衛福部日前表示,包含內科、外科、婦產科、小兒科與急診等「五大科」,住院醫師受訓時,工作負擔量與發生醫療糾紛的可能性都較其他科高,因此經常轉投其他科別受訓。 為改善五大科住院醫師人才流失問題,衛福部9月發布將針對五大科住院醫師,只要完成一年訓練,將從醫療發展基金當中提撥預算,每年每人發放12萬元津貼。 為避免津貼遭課稅減少美意,衛福部也與財政部溝通希望可免稅。王玠琛表示,由於五大科工作負擔與壓力較重,台北國稅局傾向支持免計入所得課稅。 【2013/10/30 經濟日報】 |
102.10.30 <稅務法務>庫存贈品 不得列報廣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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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30 <稅務法務>奢侈稅豁免條款 將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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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30 <稅務法務>稅務問答/申報售屋所得 特銷稅可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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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30 <稅務法務>稅務問答/營業人轉讓預售屋 要開立發票
稅務問答/營業人轉讓預售屋 要開立發票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3.10.30 03:43 am 台中市張小姐問: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就將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公司承受時,讓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與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如何開立發票?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如甲公司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嗣後同意乙公司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因為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屬於銷售勞務性質,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故乙公司及丙公司應留存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並應由乙公司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預售屋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承受預售屋權利義務之丙公司。 【2013/10/30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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