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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29 <稅務法務>稅務問答/補稅計算錯誤 不須預先繳款

張貼者:2014年2月5日 凌晨12:34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14年2月5日 凌晨12:34 ]
稅務問答/補稅計算錯誤 不須預先繳款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4.01.27 04:00 am

新化區林小姐問:近日收到國稅局核定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書,如認為稅額計算錯誤,是否要先繳清稅款?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及財政部70年1月3日財稅第30009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繳納通知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對更正,不用先繳清稅款。稽徵機關經查對結果,如認為所載內容並無錯誤,於限繳日期前答覆並退還繳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仍須依限繳納;如因稽徵作業關係,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覆者,稽徵機關將會改訂繳納期間,通知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因此,林小姐認為補稅通知書稅額計算錯誤,可暫緩繳納該筆稅款,但應於限繳日前要求發單國稅局查對更正,俟國稅局查對無誤或更正後再行繳納。


【2014/01/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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