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2014年7月29日 下午5:49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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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2014年7月29日 下午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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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營業不滿一年 比例計算稅額  |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 2014.07.30 03:42 am |
| | 歸仁區林小姐問:本公司營業期間不滿一年,應如何計算所得稅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規定,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其營業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以上所稱「營業期間不滿一年」,是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對於清算所得及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不適用營業期間不滿一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 【2014/07/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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