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獨資事務所負責人 薪資伙食禁列費用 2015-11-25 04:40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台南市某事務所郭先生來電詢問:獨資經營的事務所執行業務負責人可否在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伙食費?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獨資經營的執行業務負責人不得在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費用。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聯合執行業務者於契約內約定給付薪資者,其薪資費用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費用,又伙食費如為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者,自104年度起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台幣2,400元為限;除此之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也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