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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29<稅務法務>紙質塑膠容器裝酒 未標示有效期要罰

張貼者:2016年1月28日 下午6:17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16年1月28日 下午6:17 ]

紙質塑膠容器裝酒 未標示有效期要罰

2016-01-29 00:44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明令,以紙質或塑膠材質容器盛裝酒者,7月1日起一律強制標示有效日期,違者要受罰。

考量以塑膠及紙質為酒盛裝容器的材料,有其安全期限限制,菸酒管理法第32條新增規定要求,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在直接接觸酒的容器上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菸酒管理法也規定,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

財政部表示,菸酒管理法新增規定將在7月1日施行,違反相關標示規定者,依第50條規定,對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除第一次查獲情形未涉及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者,得先限期改正外,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除按次處罰,並可沒入違規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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