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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24<稅務法務>特定餐飲業五種情況 不適用免開統一發票

張貼者:2017年2月23日 下午4:42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17年2月23日 下午4:43 ]

特定餐飲業五種情況 不適用免開統一發票

2017-02-24 03:46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不少餐飲店門庭若市,店內卻高掛「免用統一發票」的貼紙,財政部表示,雖特定餐飲業不受銷售額20萬須使用統一發票的限制,但若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符合以連鎖、加盟方式經營,或是透過電子叫號等五種情況之一,就須開立統一發票。

台灣食力堅強,但近來常有檢舉案件,有些大眾日常消費的餐飲店生意很好,店內卻仍高掛免用統一發票的貼紙,外界質疑店家是否未誠實納稅,亦或是稽徵機關未善盡督導之責。

台北國稅局解釋說,營業人核定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並非以銷售額為唯一標準,仍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營業規模而定。一般國人所認知的免用統一發票標準,為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但經財政部核定的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其銷售額則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限制。

而特殊營業人包括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部分大眾飲食店業不受銷售額達20萬元須使用統一發票的限制,可免用統一發票。

但財政部之後也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供應大眾化消費的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查定課徵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若符合五項情形之一,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例如店家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只要符合五項的其中一項,每月銷售超過20萬元,就須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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