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相關法規‎ > ‎新聞消息‎ > ‎106年新聞‎ > ‎

106.04.13<稅務法務>扶養親屬 留意不同免稅額

張貼者:2017年4月12日 下午6:15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17年4月12日 下午6:16 ]

扶養親屬 留意不同免稅額

2017-04-13 05:25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報稅時,許多人在免稅額的部分常常搞錯,會計師表示,要注意扶養親屬的免稅額度,以及保留相關單據以供證明。

現行制度每人每年的免稅額為8.5萬,扶養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提高至12.75萬元;但若申報扶養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是8.5萬元。

而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家屬,並列報為親屬免稅額者,必須提出該受扶養人的父母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證明,就可減除親屬免稅額。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表示,一般而言,扶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較沒有問題,但若是扶養姪子、外甥等,較容易被國稅局調查,因對方可能會質疑,是否因為所得較高,列報這麼多免稅額就為了省稅,因此納稅義務人應提示證明同居一家,受扶養親屬或家屬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認定。

另外,若是特別扣除額,楊建華表示,在「學費」部分每人有2.5萬的扣除額,但必須是就讀大專以上的受扶養「子女」才可以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都不能申報。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