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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29<稅務法務>房屋交易收違約金 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張貼者:2017年9月28日 晚上7:53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17年9月28日 晚上7:53 ]
2017-09-29 01:27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近二、三年房地產市場低迷,民眾簽約買房後,時有違約發生。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為他方違約而收到違約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2015年1月以5,000萬元向B君購入台北市精華區房地一戶,但A君簽約後又反悔,未如期交付後續價金。B君同年2月沒入500萬元簽約金做為賠償。

不過,B君並沒有把該筆500萬元違約金併入2015年綜合所得報稅被查獲。國稅局減除相關仲介代書等費用後,以餘額450萬元,計入B君2015年綜合所得稅,除補徵稅額外,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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