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9 01:27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若是自來水公司銷售呆、廢料及下腳等貨物,過去由於業務屬性特別且業務量不多,不需開立統一發票,可用普通收據。但現行本業也需開立發票,因此廢除該解釋令,自來水公司需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根據台財稅第7555502號函,營業稅法第32條,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呆、廢料及下腳等貨物,准予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官員指出,過去自來水公司本業可免開發票,非本業還是要開,也就是銷售呆、廢料及下腳等貨物等。 而當時是考量自來水公司業務屬性特別,加上業務量也不多,還要開發票增加成本,因此發布該函釋。但自2016年開始,自來水公司本業也要開立票,且實務上也有開立發票,廢除了該解釋令。 官員說,目前自來水公司主要包括「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等,這些公司銷售本業或非本業皆需要開立發票,至於經營集水站的公司,則不在自來水規範以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