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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11<稅務法務>法條寬鬆 造就私人金庫

張貼者:2017年10月10日 下午5:36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17年10月10日 下午5:36 ]
2017-10-11 00:37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國內為數眾多的財團法人常被質疑變成「避稅工具」、「私人金庫」,財政部全面檢視相關租稅法令,發現現行所得稅法第42條太過寬鬆,這次稅改修法決定一併調整。

知情官員表示,財團法人常被汙名化,被認為是規避稅負工具,或以公益之名成為私人小金庫等,行政院日前已提出財團法人法草案,透過專法加強監督管理。

面對外界質疑,財政部也重新檢視相關稅法規定,發現現行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投資的股利收入不計入所得課稅;因財團法人不能分配盈餘,沒有重覆課稅問題,卻跟一般有分配盈餘的營利事業,享有相同規定,明顯過於寬鬆。官員指出,為消除重複課稅,在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下,營利事業取自轉投資事業的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課稅,無論轉投資層次的多寡,投資收益僅在營利事業階段課徵一次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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