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1 05:40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除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外,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才符合免納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其本身的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免納所得稅者,應符合二要件,一是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二是依同條第2項的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的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高雄國稅局提醒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以免影響免稅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