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受益人本人變更為他人 要課贈與稅2017-10-16 21:31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高雄國稅局指出,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為贈與行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若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者,高雄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罰鍰。 高雄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在2005年5月12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分別以其子女乙君、丙君及丁君為被保險人,向中華郵政公司購買三張10年期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單。 後來甲君在2015年5月3日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其三名子女,保險公司並在2015年5月12日保單滿期後給付受益人乙君、丙君及丁君等三人計720萬元。 經查獲核認涉有贈與情事,惟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於是就受益人取得的滿期保險金認定屬甲君對其子女的贈與,核定104年度贈與總額720萬元,贈與淨額500萬元(72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應納稅額50萬元(500萬元x10%),並按應納稅額一倍處罰50萬元。 高雄國稅局解釋,甲君是繳納保費的人,其將享有的保險利益無償讓與指定的受益人並經受益人允受,應在滿期給付時為贈與日核課贈與稅。惟甲君未在贈與之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不能以不諳稅法為由,而免除其依法應申報之責,因此,除補徵稅額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一倍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