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CFC獲利 訂豁免門檻2017-11-15 05:06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14)日發布「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的豁免門檻,如果CFC在當地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台幣700萬元以下,個人來自該CFC的營利所得不必計入最低稅負制。 去(2016)年5月10日總統令增訂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將個人CFC納入反避稅範圍。財政部昨天公布適用辦法,不過,官員強調,何時實施尚待行政院公布,不是從明年就開始適用。 辦法第5條規定豁免門檻。雖然該外國企業是個人實質控制的企業,但兼顧徵納雙方成本,訂定豁免規定,如果該企業在當地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不是一家紙上公司;或者,該企業盈餘很低,可以豁免。 什麼叫做「有實質營運活動」,官員說,要同時符合兩條件:一、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二、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 官員解釋,第二個條件是指利息這些消極性收入占實質營運的收入,如果占比低,就具實質營運。若是靠股利、利息等收入維運,其實質營運活動當然會受到質疑。 盈餘也是個指標,盈餘很低是指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官員說,若盈餘未灌在這CFC上,也就不具避稅效果。還有一項豁免門檻,CFC不是設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營所稅率若高於11.9%就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