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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15<稅務法務>進口運動攝影機 要課貨物稅

張貼者:2017年11月14日 下午4:53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17年11月14日 下午4:53 ]

進口運動攝影機 要課貨物稅

2017-11-15 05:05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由於行車紀錄器免貨物稅,近來許多業者進口多用途運動攝影機,未依規定申報而遭開罰,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多用途運動攝影機,只要有攝影錄放的功能,就須課徵貨物稅、從價徵收13%。

運動攝影機近年來越來越夯,部分也可當作行車紀錄器,成為多用途的運動攝影機。但由於行車紀錄器免徵貨物稅,錄影機須課徵貨物稅,從價徵收13%,所以關務署官員也指出,今年違規申報案件比過去增加不少,未依規定申報貨物稅。

官員表示,重點是「主要功能」,若是攝影機的主要功能有錄影播放,就須課徵貨物稅,但若是僅有錄影功能、無法播放者,才可視為資訊產品,免徵貨物稅。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錄影機是指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的機具,從價徵收13%。關務署提醒,若具攝錄放多功能的多用途運動攝影機,應屬應課徵貨物稅的貨物,建議業者進口報關時主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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