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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新聞消息


109.12.31<稅務法務>企業付公會參訓費 免扣繳

張貼者:2020年12月30日 下午5:10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20年12月30日 下午5:10 ]

企業付公會參訓費 免扣繳

2020-12-31 05:23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國稅局

企業派員參與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可留意是否有拿到同業公會所提供的發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果同業公會有提供發票作為憑證,企業在給付參訓費時,不僅免扣繳稅,也不用辦理扣繳申報。

官員表示,員工利用業餘時間,自行參加進修課程,給付方為個人時,通常不會有扣繳的煩惱,但如果是企業派員到同業公會舉辦的課程進修,給付方為營利事業,就要注意扣繳相關的規定。

在稽徵實務上常常發現,不少企業給付同業公會費用之後,會主動扣繳部分稅款應繳款,官員表示,但實際上這筆參訓費對機關、團體而言,屬於「其他所得」,依法可以不必扣繳所得,給付方只要列單向國稅局申報、填發免扣繳憑單就可以。

官員表示,還有一種例外情形,在於部分較具規模的機關、團體,本身可能會辦理營業登記,會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參訓者,這筆費用的性質就會是營利所得,其實不在應扣繳範圍,企業給付費用時,也就不必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也不必填發免扣繳憑單。

除了參訓費用之外,許多企業也會向同業公會繳交會費,官員表示,在財政部過去的函釋中,同業公會會費的性質也近似於營業收入,因此同樣不必進行扣繳及申報。

109.12.31<稅務法務>打炒房 兩項修正法案三讀

張貼者:2020年12月30日 下午5:07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20年12月30日 下午5:08 ]

打炒房 兩項修正法案三讀

2020-12-31 05:23 經濟日報 /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30)日三讀通過兩項打炒房相關修法。包括「實價登錄2.0」的成交案件資訊完整揭露、預售屋納管、紅單交易納管並禁止轉售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則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以遏止炒房漏洞。

經三讀通過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法,則規定自2021年元旦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以遏阻個人藉交易未上市櫃公司股權轉移,達成實質轉移房地產所有權,規避「房地合一稅」。為免影響新創,新法排除一定條件、未滿五年的高風險新創事業。

財政部長蘇建榮日前曾於立法院報告時指出,藉此修法,可落實高所得者對國家財政有基本貢獻的立法精神,並兼顧維護租稅公平與居住正義。財政部也評估,修法後,未來每年可增加12億元稅收。

實價登錄修法則包括《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三法。修法重點,第一,成交資訊門牌、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第二,預售屋全面納管且即時申報,未來須在交易後30日內向地方政府申報,並納實價登錄。

第三,增訂中央、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並加重屢不改正罰則,未及時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可按戶(棟)處3萬至15萬元罰鍰,第二次仍未改正就加重至按次處30萬至100萬元罰鍰。

第四,建立紅單交易納管機制,未來預售屋銷售者收受定金時,應以書面契據確立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不利買方事項,且紅單不得轉售,違者將按戶(棟)處15萬至100萬元罰鍰。

第五,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未來預售屋銷售前,應將定型化契約向地方政府申報備查。

109.12.31<稅務法務>剩餘財產分配 要考量貢獻度

張貼者:2020年12月30日 下午5:03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20年12月30日 下午5:04 ]

剩餘財產分配 要考量貢獻度

2020-12-31 05:23 經濟日報 / 記者周志豪/台北報導婚姻

立院昨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未來夫妻離婚或變更法定財產制後,剩餘財產分配可視對家務勞動、子女照養、同居或分居情形,由法院調整或免除一方比重,具體保障家中擔家務卻經濟弱勢一方。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表示,修法之後法院對剩餘財產分配可以審酌家庭勞動付出狀況調整,讓剩餘財產分配更公平,保障婚姻關係中弱勢一方。

例如先生在外面工作,太太在家裡帶小孩,若有一天離婚,太太不能因此完全無法取得婚姻關係中所得財產。

領銜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指出,過去法律原本要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應平均分配有失公平,但法院要介入裁量時也沒有太多武器做司法審酌,修法把裁量標準具體列出,可讓未來剩餘財產分配更公平。

法務部也表示,大法官釋字第620號解釋表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立法者對於夫妻就家務、教養子女、共同生活貢獻的法律評價,除了應考量兩人婚姻關係中經濟上的給予,更包含情感上的付出。

法務部指出,現行對夫妻剩餘財產平均分配原即已考量一人在外工作、一人操持家務情形,但考量實務上可能有一方有不務正業、浪費成習等問題,法院才應介入裁量分配情形。

昨天三讀修正條文規定,夫妻離婚或雙方變更法定財產制後,因兩人不再共有財產,對雙方剩餘財產分配,法院得視夫妻對婚姻生活貢獻或協力程度等條件,調整或免除分配額,讓分配達到實質公平。

修正條文也明定,法院裁判剩餘財產分配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對於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整體付出協力狀況,以及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的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做綜合評判。

修正條文協商結論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是要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使其對婚姻的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弱勢一方能具有最低限度保障。

而對剩餘財產分配,為避免法院對個案認定標準不一,才修法明訂。

修正條文協商結論中也提到,當夫妻難以共同生活而分居,則分居期間已經沒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夫妻中的一方如果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協力,法院就應該審酌,予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109.12.30<稅務法務>因應移轉訂價查準修正 資誠提四點建議

張貼者:2020年12月29日 下午4:55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20年12月29日 下午4:55 ]

因應移轉訂價查準修正 資誠提四點建議

2020-12-29 12:48 經濟日報 /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針對財政部修正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出四點建議,包括:就無形資產的利潤和費用分攤進行協議規畫;檢視利潤配置與風險承擔、功能管理是否一致;備好重大風險決策的過程等文件;適當揭露受控交易。

四點建議詳細說明如下:

一、數位經濟時代下,無形資產在集團價值鏈中扮演相當吃重的角色。目前企業因貿易大戰重組供應鏈時,應該要同時將無形資產納入考量。建議集團針對各企業對無形資產做出貢獻所負擔的費用事先進行彙整及分析,供判斷是否尚有找補情事,可以先行進行調整。若有各企業未來預期利益,也可考慮朝成本分攤協議規劃,降低整體稅負。

二、企業過去在準備移轉訂價文據或執行風險分析時,若較依賴書面合約或文件來判斷交易參與人的風險結果,在新條文的修正之後,企業應依條文中風險評估的步驟,就交易參與人在交易中實際承擔的風險與管理功能,檢視利潤配置是否與企業風險的承擔與管理功能相當,同時也應檢視關係人交易的合約撰擬是否和企業所承擔的風險與管理功能一致。

三、建議集團需要審視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利用(DEMPE)的重大決策(包括重大風險的決策)是由誰決定、書面文件是否支持、利潤是否按照貢獻分配等,做必要的改變或補強,避免未來產生爭議。

四、企業在準備移轉訂價文據及稅務申報書表時,應確認所有應該揭露的受控交易皆以適當的揭露,以避免觸及稅局的處罰門檻。

109.12.30<稅務法務>防申報不實 增設處罰門檻

張貼者:2020年12月29日 下午4:54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20年12月29日 下午4:54 ]

防申報不實 增設處罰門檻

2020-12-30 01:31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所得稅

移轉訂價新規定正式上路,不僅強化無形資產相關規定,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針對未按規定揭露關係人交易的跨國企業,本次修正也增設了處罰門檻,未誠實申報者,將更容易挨罰。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根據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4條規定,從事受控交易的企業,如果被國稅局發現受控交易申報價格,跟常規交易價格差太多,或是被核定調增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10%以上、又達全年營業收入淨額3%以上,都會視為嚴重逃漏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加罰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而最新修正的規定當中,針對不誠實揭露受控交易的企業集團,訂了更嚴格的標準。

官員表示,如果有業者隱瞞受控交易,而被國稅局查獲,其被調整所得達全年所得額的5%以上,且達全年營業收入淨額1.5%以上,就會落入補稅加罰的範圍,標準比誠實揭露受控交易的企業更嚴格。

109.12.30<稅務法務>約定利率上限 降為16%

張貼者:2020年12月29日 下午4:52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20年12月29日 下午4:53 ]

約定利率上限 降為16%

2020-12-30 01:31 經濟日報 /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立法院

現行民法約定利率上限為20%,遠高於各銀行放款與借貸利率,立法院院會昨(29)日三讀通過《民法》第205條條文修正案,將條文中的「約定利率」上限從現行的20%調降為16%,並規定超過部分之利息無效。

鑑於現行法定約定利率20%過高,立法院昨日召開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205條條文修正案,條文明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於今年4月22日委員會,排審國民黨立委李貴敏等31人擬具的《民法》第205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現行法定利率上限20%議題進行審議、討論。

李貴敏原所提版本,為約定利率從現行20%降至10%。

109.12.30<稅務法務>無形資產交易 緊盯利潤分配

張貼者:2020年12月29日 下午4:51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20年12月29日 下午4:51 ]

無形資產交易 緊盯利潤分配

2020-12-30 01:31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徐碧華/台北報導財政部

財政部本周發布跨國企業移轉訂價新規定,配合國際趨勢,大幅增修無形資產相關規定,肯定風險承擔及管理方的集團貢獻,並將收益法列為法定評價方式之一,自明年申報109年度營所稅時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次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最大重點是強化無形資產定義、利潤分配合理性。

官員表示,目前的無形資產定義比較採列舉式的,如智財權、著作權、商標等,以有登記的為主,然而有些登記時日已久,已不具經濟價值;另一情況是公司投入大筆研發支出,已列當期費用,卻沒有相對的經濟價值產出。

為完善無形資產定義,官員表示,新版法規增訂,可從經濟活動評估無形資產交易的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從開發(Development)、提升(Enhancement)、維護(Maintenance)、保護(Protection)、利用(Exploitation)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

認定無形資產價值時,官員說,高風險也是高報酬所在,所以增訂「承擔風險」作為評估依據,跨國集團可依風險配置進行訂價。

定義完善後,另一大重點在於無形資產的評價,官員指出,當無形資產本身很獨特,無法在市場上找到類似比價時,新版法條多給一條路,允許用評價準則公報的方法評價。不必由國家評價師出具評價報告,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做,只要評價報告可以得到認同即可。

官員指出,以往企業要找到多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資料」來證明自己是常規交易,但無形資產常具獨特性時,資料不好找,所以放寬接受「內部、單一」「外部、單一」的可信賴資料,例如公司向關係人進貨,也向非關係人進同一種貨,後者資料可以作為常規交易的舉證;又或者,公司可以找到市場上幾乎一模一樣的交易,亦可舉證。

安侯建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跨國企業要留意,會計帳上部分以費用處理的支出,從移轉訂價角度,可能落入無形資產,要全面考量是否有DEMPE活動及承擔風險,要依規定加入相關申報書表與分析文據當中。

109.12.30<稅務法務>所得稅受扶養年齡 回歸民法

張貼者:2020年12月29日 下午4:46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20年12月29日 下午4:46 ]

所得稅受扶養年齡 回歸民法

2020-12-30 01:31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所得稅

隨著《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昨(29)日立法院院會也三讀通過配套,一併修正《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當中的扣除額規定,全面比照民法成年定義。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在所得稅方面,影響的是綜所稅列報扶養的規定,依照過去版本,納稅人的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但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可以由家人列報扶養,增加申報戶所享有的免稅額;修法之後,稅法不再定義受扶養年齡,而是以成年與否,回歸民法規定。

官員表示,外界可能解讀成年年齡下修,會讓列報扶養節稅變得困難,但其實成年的子女可以獨立申報綜所稅,額外享有更多的扣除額,對於全家而言,未來節稅效果可能更好。

另一項修正是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官員表示,依目前規定,若死者留下子女等輩份較低的直系親屬,依照未滿20歲的人數計算,每人可從遺產總額當中扣除50萬元,節省遺產稅的負擔;再依照每人距離屆滿20歲所相差的歲數,每差一年還可多扣50萬元。

官員表示,配合民法修正,稅法當中的「未滿20歲」也會一併改為「未成年」,等到未來新版民法成年門檻正式上路後,稅法才會一併生效。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成年門檻修正將影響遺產稅的節稅效果。

109.12.30<稅務法務>成年變18歲 遺產稅扣除額少百萬

張貼者:2020年12月29日 下午4:45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20年12月29日 下午4:45 ]

成年變18歲 遺產稅扣除額少百萬

2020-12-30 03:02 聯合報 / 記者蔡晉宇鄭媁劉宛琳/台北報導遺產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由廿歲調降為十八歲,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修案」與「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案」等相關修正案,將法規中的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或改為適用新版民法規定之文字敘述。

遺贈稅法修正項目為遺產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目前稅法規定,家人過世時,如果留下子女等輩分較低的直系親屬,可以從遺產總額當中扣除五十萬元,不必課稅;依現行規定,如果留下的家人未滿廿歲,每差一歲,還可多扣五十萬元。

官員說,配合民法修正,稅法當中的「未滿廿歲」改為「未成年」;「廿歲以上」則改為「已成年」,因此未來民法成年規定施行後,遺產稅扣除額規定會一併修正。

所得稅的影響則在申報扶養部分,未來列報扶養親屬的條件,改為子女須未滿十八歲,或滿十八歲以上但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才能列報扶養,享有免稅額等節稅效果。

立院昨也三讀集會遊行法、工會法等修正案,將原集會遊行法規定「未滿廿歲者」不得成為應經許可的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代理人,改為「未成年」;換言之,未來年滿十八歲可發起集會、遊行。

至於原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團體的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發起人須「年滿廿歲」,三讀通過條文同樣改為須為「成年」。

此外,原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規定,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的條件,其一是「未滿廿歲或逾七十歲」,三讀通過條文改為「未成年或逾七十歲」;原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條文規定,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的業務人員,應「年滿十八歲」,三讀通過條文改為「成年」。

109.12.29<稅務法務>新聞中的法律/跨國官司 可用和解做為停損點

張貼者:2020年12月28日 下午5:37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20年12月28日 下午5:38 ]

新聞中的法律/跨國官司 可用和解做為停損點

2020-12-28 00:49 經濟日報 / 呂光聯電

企業的營業秘密保護已成為重要的課題,隨著國際經貿交流發達,台商在國外也可能因為涉及侵害營業秘密等情事,而與國外企業對簿公堂,打起跨國官司。不過眾所皆知,跨國官司曠日廢時、成本高昂,但公司面臨跨國官司時,儘早和解了事,是否是最佳選項呢?

根據媒體報導,聯電日前公告,該公司已針對與美國司法部的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提出建議量刑書狀,請求法院處以較輕罪名及罰金6,000萬美元(約新台幣17.4億元)。

聯電是在2016年5月,宣布與中國大陸福建官方投資的晉華集成電路簽署技術合作協議,由聯電負責開發DRAM相關製程技術。晉華把前述技術應用於利基型DRAM生產,在2018年10月下旬試產投片。

然而美國司法部2018年11月,起訴聯電與時任陸廠晉華總經理陳正坤,及從美光轉赴聯電任職的何姓、王姓員工等三人,指控其涉嫌共謀竊取、傳輸並持有美光的營業祕密,罪名包括經濟間諜罪、竊取營業秘密罪,及收受與持有被竊的營業秘密間諜罪等。

此案被外界稱為「晉華案」,若前述罪名成立,被告個人將面臨經濟間諜罪,最重為15年徒刑與500萬美元罰款;竊取營業秘密罪最重十年徒刑,聯電則將面臨最重超過200億美元的罰款。

而聯電今年10月宣布提出建議量刑書狀,當時法界人士解讀,聯電此舉為「認罪協商」,希望藉由認罪,換取較輕的刑責與罰款。

其實不論是在台灣或美國,侵害營業秘密案件,都會同時面臨民事與刑事責任,民事不外乎賠錢,刑事則可能還要面臨牢獄之災,而跨國官司確實在時間、金錢上,都必須付出高額成本,在美國,訴訟費用非常高,且罰金也相當重,在聯電案中,公司顯然選擇了和解作為停損點。

不過和解是否對於所有案件,都是最好的解答?這個問題仍須從個案來看。

在美國的情況,很多案例中,若涉及跨國官司,被告會選擇認罪協商,與外國司法機關及營業秘密所有人達成和解,以認罪及配合調查,向檢方表達良好的犯後態度,換取部分指控罪名的撤銷及刑度上的減輕,結束讓人身心俱疲的外國訴訟程序及可觀的訴訟花費,絕對是可以考慮的選項之一。

不過並非所有案件都能一概而論,若被告真的是清白無辜,或對方掌握證據確實有限時,應綜合評估案件上訴可能性、提出的和解條件是否合理、能否承擔等面向,來決定是否採和解,或是繼續訴訟。

同時也要考慮,和解某種程度上,等於承認確實有犯錯,對於名譽、商譽、公司營運可能產生一定程度影響。

當公司遇到這樣的跨國訴訟案件時,建議仍應委任國內外專業律師,進行全面的研析與評估,從各種可能性、法律刑度甚至時間點來考量,隨著案件發展,決定是否進行和解協商,再於最合適時機作出慎重決定。

(本文由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呂光口述,記者翁至威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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