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全聯會正名小組決議推動全體會員更名為「OO 稅務記帳士事務所」之政策,敬請新加入公會之會員,於向財政部進行首次記帳士登錄時,採用「OO 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名稱,以表達全體會員正名的決心,感謝您的配合,高雄市記帳士公會謹上。

本會訊息

113.07.08- 公告本會113年7月份會員專業訓練課程~7/23日(二)上午9點至下午4點在高雄國軍英雄館第一會議室(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三路145號3樓及2樓)舉行。報名方式詳如附加檔案。

詳見附加檔案:附件  

113.06.03- 預告本會113年8月份會員專業訓練課程~8/28日(三)下午2點至下午5點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南館1樓103階梯教室(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 797 號) 舉行「中小企業ESG財會趨勢培訓講座 」課程。報名方式詳如附加檔案。

詳見附加檔案:附件  

新聞消息

112.10.19<高雄新聞稿>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月31日入帳!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月31日入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日期為112年10月31日,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寄發憑單退稅兩種。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提供金融機構或郵局帳號者,即採直撥退稅,退稅款會直接撥入指定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也會同日寄出退稅憑單。整理本批次退稅資格,報乎恁知!
一、112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採用二維條碼、人工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者。
二、採稅額試算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者:
(一)112年5月10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遞(寄)送書面確認申報書 。
(二)112年5月11日至同年5月31日向任一國稅局遞(寄)送書面確認申報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此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112年10月31日至同年12月29日止。若退稅金額未達新臺幣5千元者,可持向票面指定的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退稅款撥付狀況可利用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查詢。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多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除退稅款於退稅當日立即撥入外,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展延,並免掉前往金融機構提兌奔波。

該局溫馨提醒,國稅局不會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於ATM進行相關操作,請民眾留心詐騙電話。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林淑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施孟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1


112.10.18<高國新聞稿>利事業所得稅遭核定補徵稅款可否申請分期繳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遭核定補徵稅款可否申請分期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電話詢問,公司最近收到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稅款繳款書應繳稅款新臺幣50萬元,因本年度營業收入減少,公司資金周轉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想要申請分期繳稅,不知可否辦理?

該局說明,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繳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認定符合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一)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
(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
另依同辦法第4條規定,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指每次核定補徵應繳稅款,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

以本案為例,核定補徵稅款50萬元未符合每次補徵鉅額稅捐200萬元以上得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之情形,惟若符合上述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之情形,則可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喔!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侯惠月稽核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01
撰稿人: 陳福山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31


112.10.18<高國新聞稿>個人於年度中死亡,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

個人於年度中死亡,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

王太太來電詢問,配偶於111年間死亡,今(112)年5月照往例向國稅局查調所得,夫妻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後發現死亡配偶所得未併入申報,如何補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除符合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可免辦結算申報規定者外,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一、如遺有配偶,應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辦理申報,並可申報扣除全額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二、如無配偶、未被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或配偶為非境內居住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個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死亡個人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照該年度死亡前之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該局說明,以王太太詢問事項為例,依規定要由生存配偶(王太太)為納稅義務人於次年5月合併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無法以其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王太太必須持其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就近至任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調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今年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死亡配偶所得之情形,記得儘速向國稅局辦理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龔怡如    課(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 陳淑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2


稅務消息

113.07.16-(高雄市稅捐處函)檢送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問答集(Q&A)1份,請刊登網頁廣為宣傳並轉知所屬會員。詳見附加檔案。   

詳見附加檔案 : 附件1  

113.07.10-(財政部賦稅署函)檢送「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公布高風險及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名單相關訊息,請轉知所屬會員並參照規定辦理。詳見附加檔案。   

詳見附加檔案 : 附件1  

113.07.05-(高雄市稅捐處函)檢送113年7月份稅務專欄「自住用房屋修法變革」,請刊登網頁廣為宣傳並轉知所屬會員。詳見附加檔案。   

詳見附加檔案 : 附件1